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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
第一条安徽省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面向安徽省,是安徽省航空
科学技术领域最高级别的社会科技奖项,奖励在安徽省航空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安徽省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制定。
第三条 安徽省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限定在民用航空科学技术和军民通用航空科学技术领域,奖励在完成以下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航空及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和航空产品开发、测试过程中,完成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取得成果;
(二)在航空科学基础性技术(含技术基础及质量管理)研究中取得成果;
(三)在为航空事业决策科学化及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
(四)在航空科学技术普及中取得成果。
第四条 安徽省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设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在年度评审时,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在该项目已取得一等奖的基础上,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可授予特等奖。安徽省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授奖,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35%,其中一等奖不超过 5%,二等奖不超过 10%,三等奖不超过20%。当申报项目的水平达不到奖励等级或申报项目不足时,可以空缺。
第五条 安徽省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基本标准:
一等奖: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或理论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造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航空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或理论水平居国内领先水平,创造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航空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明显。
三等奖: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或理论水平居国内先进水平,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航空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
对科学普及项目及软科学研究项目还须衡量其普及或应用的广泛程度和社会效益。
一等奖成果应得到广泛普及或应用;
二等奖成果应在很大范围普及或应用;
三等奖成果应在较大范围普及或应用。
第六条 设立安徽省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安徽省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由常任委员和应届专业委员组成。常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评委成员原则上从学会会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专家中产生。每次安徽省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前,根据申报项目的数量和专业,经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推荐,组成专业评审组,参加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按申报项目专业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或专业主审员(每专业主审员2人以上)。专业评审组或专业主审员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包括项目的科技水平、技术难度、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或专业主审员的专业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实行评委集体讨论、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评审委员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其评审结论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九条 安徽省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若评委是参评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则该评委退出该项目评审年度的评审工作;若评委是参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在职人员,则该评委须在该项目评审时回避。